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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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 鍾志孝
邱春枝 鍾志仁 鍾志忠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淑芳 附民被告 陳建均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09年度重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建均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2號殺人案件,經原告鍾淑芳等人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被告欠缺責任能力判決無罪。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鍾淑芳於民國110年9月8日訊問程序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附民卷第43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李宛臻法官林敬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呂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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