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38號聲請人 張安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仕瑋 、 陳惠琪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狀內所附之匯票抬頭開立有誤無法入帳,抬頭應記載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前開匯票裁定後併為退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