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2468號債權人 何緯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育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聲明為何?(如: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及利
率各為何?)㈡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㈢提出請求原因事實釋明資料。(如:警局報案單)㈣提供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