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家繼簡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8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位被代位人即債務人甲○○起訴,請求分割甲○○與被告乙○○之被繼承人丙○○○所遺價值新台幣(下同)101萬8,784元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為50萬9,392元(計算式:0000000×1/2=509392),業逾50萬元,亦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各款所列舉應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應為通常訴訟事件,卻誤分為簡易事件,經本院定期行言詞辯論程序,被告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兩造無從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依上揭說明,自應裁定改用通常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謝濰仲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柯雅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