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4號原告 李勿恣 被告 范育齊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楊麗文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