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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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3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芙洛麗精品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軒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藝丞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聲請狀主張「前案審理期間曾請建築師鑑定並出具鑑定報告書後,認定相對人所施作之工程實際價格僅達新台幣50,721,438元……(參證1原判決書第7頁不爭執事項第㈢點處)」等語,惟查聲請狀所附之本院105年度建字第169號判決書影本第7頁,並未載有上開內容,聲請狀亦無前開鑑定報告。請就此部分重新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溢付之工程款數額之證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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