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809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陸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86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週年利率
10.8%計算之利息及利息總額10%計算之違約金。
(二)詎至98年9月21日止,共積欠新臺幣161,644元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民事庭法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