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巧芸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2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巧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許巧芸前犯毒品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97年7月26日入監執行,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3月25日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0年8月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00118182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經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月7日,於100年8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同日繫屬本院,法官於
100年8月10日收案後審核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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