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49號聲請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非訟代理人 張秀如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李思儀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補相對人李思儀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