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沈政男 債務人 李仲安 債務人 葉莉真
一、㈠債務人李仲安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10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7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遲第1個月計付貳佰玖拾 陸元 、延遲第2個月計付叁佰玖拾伍元、延遲第3個月計付肆佰玖拾肆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㈡債務人李仲安、葉莉真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玖拾陸元,及自10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4.7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遲第1個月計付肆元、延遲第2個月計付伍元、延遲第3個月計付陸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