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79號聲請人陳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79號聲請人陳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