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49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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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4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4937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紅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乙○○、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紅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已廢止,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所有股東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