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89號原告 李雋之 被告 張天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簡字第31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張少威法官文家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