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043號抗告人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他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三日內補正,抗告人業於民國97年7月1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