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7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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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76號上訴人即原告 金東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7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法官謝琬萍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