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原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原易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元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
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元開傷害案件,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見本院民國106年7月28日訊問筆錄),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