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包括拆屋還地及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照原告請求拆除之地上物所佔用原告所有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之面積計算,據原告陳報約為9平方公尺,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