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簡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苗簡字第157號原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訂定之借據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第16條約定,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