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24號聲請人 黃崇盛 代理人 黃毓棋 律師
李羽加 律師 陳秀嬋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畿工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第110條第3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許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