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9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宮廷世家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魏柏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智雄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所請求新臺幣50,939元部分既已有執行名義,當無再為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實益,請再為表明本件請求標的金額。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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