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680號債權人永春中古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彥 債務人 鄭建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聲請人自無從行使追索權,從而本件聲請就到期日109年2月1日起之本票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