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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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12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飛龍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109年度簡字第360號所為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8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林新益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