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325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務人 李閎晟
羅秀蓮 即 羅秀華
一、
(一)債務人李閎晟、羅秀蓮即羅秀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4,0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閎晟應向債權人給付4,160元,及自111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與羅秀蓮即羅秀華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