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維珍 律師(即 宋雲景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宋雲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陸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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