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216號上訴人 鍾明峰
鍾繡蓮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謙治 被上訴人中壢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巫坤 任訴訟代理人 林哲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21日上午10點在本院第五法庭開庭(桃園市○○路○○○號簡易庭大樓)。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