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023號債權人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上列債權人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林佑宏 即祐宏龍蝦水產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祐宏龍蝦水產行」為獨資或合夥,倘為獨資,請聲請更正債務人為「林佑宏即祐宏龍蝦水產行」併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3份,及林佑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但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