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78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送達處所
箱)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偵字第五七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七日十九時十八分許,以不詳方法,無故自告訴人乙○○專屬之電腦帳號內,取得告訴人乙○○所有、在「古惑人生」之網路遊戲中之遊戲寶物共七件,而將上開遊戲寶物之電磁紀錄變更至自己帳號內,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嫌,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三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當庭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準備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足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惠芬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