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36號原告 陳怡成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被告 陳輝雄
陳鑫發 陳信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3萬9303元【計算式:(143-39地號面積93㎡×113年土地公告現值3萬9985元/㎡×原告權利範圍3/6)+(143-44地號面積179㎡×113年土地公告現值4萬元/㎡×原告權利範圍3/6)≒543萬9303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856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查報並說明:⒈土地正面彩色近照;上如有房屋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
況彩色照片,暨分別查報門牌號碼、樓層及構造。並應查報房屋或地上物等為何人所有?⒉出入道路名稱。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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