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交簡字第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交簡字第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桃交簡字第4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學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7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學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服用酒類後,仍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除危及己身安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並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極大之潛在危險,顯係缺乏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尊重。且被告為警攔檢後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9毫克,應予非難,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斟酌被告甫上路旋遭警攔檢之情狀,此次酒駕行為幸未造成其他用路人之具體損害結果,對法益侵害尚非重大,兼衡被告於警詢自述暨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所示,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以清潔工為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素行良好,且犯後良有悔意,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尚無逕對其施以短期自由刑之必要,是本院認其前開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另為使被告從本案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其再度犯罪,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又被告倘違反前揭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
1第1項第4款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上訴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771號被告呂學源男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學源自民國107年2月17日下午2時許起至同日下午4時20分許止,在桃園市○○區○○路與民光東路附近某處飲用啤酒後,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旋即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返回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2樓住處。嗣於同日下午4時25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與慈文路口攔檢並執行酒駕稽查,復於同日下午4時47分許,檢測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高達每公升0.69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學源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酒後駕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稽。核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檢察官楊朝森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高婉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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