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酌定監護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107號聲請人 錢文瑩 上列聲請人請求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如已繳納,請提出繳款證明單據。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許博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酌定監護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107號聲請人 錢文瑩 上列聲請人請求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如已繳納,請提出繳款證明單據。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