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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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楊麗娟 被告 涂偉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977號過失傷害案件(嗣經本院裁定改以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05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呂政燁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婷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