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0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陳清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湘德 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3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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