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9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靜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靜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靜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駁回上訴而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2年11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