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秩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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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雄秩字第458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8月22
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097002369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媒合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8月13日15時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與旺盛街口。
(三)行為:意圖媒合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男客 邱逸導 之證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