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陳偉烈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毒偵字第312號、110年度聲沒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958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於該案之晶體1袋,經送鑑驗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958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091000230號)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裝有上開透明晶體之包裝袋,已沾染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法徹底析離,故應與袋內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併沒收銷燬。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