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稅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稅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稅簡字第5號原告 陳妙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因房屋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忞旻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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