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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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31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