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4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金良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金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查具保人黃金良因被告甲○○所犯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