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陳俊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5月17日以96年度訴字第11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於96年8月2日判決確定,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依據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以96年度聲減字第7218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7月;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6月29日以96年度基簡字第7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6年7月23日判決確定,再由本院依據上開減刑條例之規定,以96年度聲減字第1313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15日,並經本院就前述96年度聲減字第7218、1313號裁定所減之刑,以96年度聲字第71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11月23日以96年度訴字第821號判決分別判處刑責並減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於97年12月24日判決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12月21日以96年度訴字第10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於97年1月7日判決確定;又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於98年9月11日以98年度訴字第1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8年12月26日判決確定,復經本院就上開96年度訴字第821、1006號及98年度訴字第134號判決所科之刑,以99年度聲字第4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與前揭96年度聲字第710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移付接續執行。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100年3月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197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3月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9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12月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3月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1971號函將上情通知聲請人,爰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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