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02號原告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被告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濟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068,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幣1,754,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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