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他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家他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他字第85號受裁定人即被告 詹耀宗 上列受裁定人即被告與原告 羅鳳間 離婚事件(本院106年度婚字第33號),經判決確定後,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裁定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受裁定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51條均有明文。
二、本件受裁定人即被告與原告羅鳳間離婚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7年度家救字第240號准予訴訟救助,嗣經本院以107年度婚字第688號判決原告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受裁定人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是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之裁判費用3,000元,自應由被告即受裁定人全額支付,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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