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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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855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 陳錫 其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債權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所提出之本票19紙均無發票日,為無效之本票,故不得基於票據關係而為請求,請改依其他法律關係請求,並請更正聲請原因及事項之敘述。
三、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