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60號原告 劉純秀 被告 王芳陵
居彰化縣○○鄉○○村○○巷00號(送達地址)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3年度金簡字第24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素珍
法官陳怡潔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靖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