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展陳報償還遺產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347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黃屹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償還遺產債務狀況之陳報期間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止。
理由
一、按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之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前項6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家事事件法第131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黃俊傑 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死亡後,聲請人即被繼承人之子黃屹立依法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業經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21號准予備查在案,並進行公示催告程序,聲請人於107年4月28日將公告內容登載新聞紙。嗣於107年10月27日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報明債權期間已屆滿,聲請人依法至遲應於108年4月27日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狀況,然因被繼承人之遺產,現由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3058號定於108年4月9日進行第一次拍賣,未必得於第一次拍賣即拍定並完成分配,恐難於前期限內清償遺債,並向本院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狀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31條規定,聲請延展償還遺產債務狀況之陳報期間至108年10月27日止等語,並提出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21號裁定、公示催告登載報紙、執行處通知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書證在卷可稽,應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期間應自最後揭示之翌日(即107年4月29日)起算,從而,聲請人償還遺產債務狀況之陳報期間應准予延展至108年4月29日止,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