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09號原告海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花錦綿 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董翔龍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張德明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藥品共同供應採購契約第17條第4項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移轉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