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122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122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4年度交字第122號原告MURRAYFRANCESLUCAS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林翠蓉 訴訟代理人 吳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竹監新四字第51-E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處分中有關「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部分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程序事項:原告起訴時,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為張朝陽,訴訟繫屬中,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16日由林翠蓉繼任為代表人,並經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1日1時28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新竹市○道○路與水源路口之路檢點前時,因有將系爭車輛停於道路後即下車離去之行為,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攔阻過程中以原告身上有酒味為由,擬實施酒精濃度檢測,員警認原告消極不配合酒測,遂以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
4項規定,掣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嗣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4條(贅引)規定,於104年8月10日以竹監新四字第裁51-E0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0元、吊銷汽車駕駛執照三年、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兩造聲明:
(一)原告:
1.原處分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兩造陳述:
(一)原告部分:汽車禁止停路邊聊天,警方過來酒測,我們無危險動作,警察可以擾民嗎?原告並未駕車,且警察不說英文拒測罰則給當事人(外國人)聽,讓外國人聽不懂國語,看不懂國字,喪失了權益,而無法選擇測試或拒測,完全不知道警察要叫他做什麼;聽到警察說是駕照吊扣,結果回警局開罰單後才說是吊銷駕照(CD片有錄影說吊扣);在警局警察只用簡單英文說:「喝酒、開車」這就是他們說警察有全程翻譯;開完罰單,才用英文告訴外國人,現在有90,000元罰單,駕照吊銷三年;為什麼一開始不願意用英文先告之,讓外國人選擇自己的決定,只用幾句國語就自己判拒測,外國人完全聽不懂等等語。
(二)被告部分:
1.按本案違規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第35條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60,0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及第67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3項前段、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定有明文。
2.本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04年7月30日以竹市警二分五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略謂:…本件經查證,執勤員警於104年7月1日22-02時執服青春專案路檢勤務,於7月1日
1時28分許,執勤員警發現一名外國男子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見前方有檢點,駕駛座上之外國人迅速下車往外車道跑離,員警發現有異樣立即上前將該名外國人制止,於盤查時該名駕駛拒出示證件且身上有酒味,警方告知相關規定及其權益後,要求該名進行酒測,惟該駕駛仍不配合酒測,執勤員警爰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舉發無訛…次查執勤員警當時依該名駕車逃逸可疑予以盤查,亦發現該駕駛身上有酒味疑似酒後駕車,本案執勤員警嚴正交通執法並依違規事實舉發,核無不當之處。104年9月17日以竹市警二分五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員警答辯報告表略謂:…職於104年06月30日22-02時服青春專案勤務,於07月01日01時許,警備隊副隊長看見外國男子駕駛車號000000自小客車看見前方有路檢點,遂將該車停在公道五路與水源街口機車專用道路旁,駕駛座上的外國人迅速下車往外車道跑走,職隨同副隊長跑步向前先制止外國人逃逸再行盤查,所長等人見有異狀後,上前支援。在盤查過程中,職聞到駕駛人身上有酒味,先給予礦泉水漱口後,再要求駕駛進行酒測,此時副駕駛座之康小姐在警方要求駕駛酒測之過程中,一直阻止警方對駕駛進行酒測,並叫駕駛不要吹測,警員以中英(雙語)語,當場告知拒測罰則及吊銷(扣)駕照三年不得再考領,因過程中駕駛拒出示證件,所長通報華昌台後,復將駕駛人帶返所查證身份…帶返所後,警員以中英(雙語)語,要求再次進行酒測(有現場錄影…請見權利告知影片), 康麗玲 全程在場阻擾警方對其權利告知…但當事人不配合,當場告知拒測罰則及(吊)銷駕照三年不得再考領,請駕駛之外國人配合平衡檢測量表之測試,測試全部通過,故僅開拒測紅單,並以中英(雙語)告知拒測處罰之規定…等。另104年12月11日以竹市警二分五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員警報告略謂:…職於104年06月30日22-02時服青春專案勤務,於07月01日01時許,警備隊副隊長看見外國男子駕駛車號000000自小客車看見前方有路檢點,遂將該車停在公道五路與水源街口機車專用道路旁,駕駛座上的外國人迅速下車往外車道跑走,職隨同副隊長跑步向前先制止外國人逃逸再行盤查,所長等人見有異狀後,上前支援。在盤查過程中,職聞到駕駛人身上有酒味,先給予礦泉水漱口後,再要求駕駛進行酒測,此時副駕駛座之康小姐在警方要求駕駛酒測之過程中,一直阻止警方對駕駛進行酒測,並叫駕駛不要吹測,現場錄影004747於播放時間11分15秒至41秒,當場告知拒測罰則(罰鍰最高90,000元及吊銷駕照三年(中文告知),32分12秒第三次拒測(中文告知),現場錄影004747於播放時間06分25秒至07分30秒,再次權利告知(中文告知拒測罰則),過程中有請警大實習生 江柏欣 幫忙翻譯,外國人聽得懂,原本願意配合酒測,惟康小姐在過程一直阻擋外國人不要吹測,外國人因為出示證件,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通報華昌台後,復將駕駛人帶返所查證身分。帶返所後,本所錄影檔020301先確認身分,本所錄影檔025148「取締酒後駕車」告知表警員於播放時間06分57秒以英語告知拒測之處罰規定(罰鍰最高90,000元、吊銷駕照三年不得再考領、代保管車輛等),駕駛人拒簽,…本所錄影檔020301及0000000檔則為局部清楚錄影檔。因現場駕駛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故帶返所查證後,使知駕駛人為何人,再次以英文告知其拒測處罰規定後,始開紅單告發之…等云云。
3.綜上,「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除指以積極之意思表示不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以外,尚應包括以消極、虛應、不配合(例如:口說身不動)態度以對,致酒精濃度測試無法正常實施之情形,均有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適用,本案經舉發單位查證依規執行無違失,被告依規裁處,應屬適法,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請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五、法院判斷:
(一)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90,0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人,曾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前段、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此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第4條第1項所明定。考其立法目的及學理通說見解,咸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雖有駕駛人接受酒測而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處罰之規定,但卻缺乏酒測程序之規定,是前開規定即有補充其規範不足之處,而屬於「個別臨檢」之性質。
(三)查前揭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後述之爭執事項外,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處分裁決書附卷可稽,應堪信為真。是本件有所爭執者厥係原告有無駕駛系爭汽車之行為?原告於執勤員警對其進行酒測時,是否屬於消極不配合酒測,而該當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
(四)次查,雖原告否認有駕駛系爭車輛之行為,惟原告確有駕駛系爭車輛之事實,業據證人即舉發員警 謝志偉 到庭證述:(問:〈提示舉發通知單〉本件是否你舉發?)是的;(問:你當時擔任何勤務?)擴大臨檢。有分臨檢、路檢,當時是實施路檢;(問:實施路檢,當時有幾名員警、在何地?)當時關東橋所長李所長帶班,包含我、所長共4位員警及1名警大的實習生。地點是在公道五路,高速公路往市區的方向;(問:當時在公道五路的路檢時段為何?)有些不記得。但應該是後面的階段大概是一個半小時左右;(問:舉發經過?)擺完路檢設施含交通椎、告示牌等之後,經過一段時間之後,我們看到原告駕駛自小客車公道五路往市區方向經過水源路口,看到我們路撿點就停在路檢點前面(還不到路檢點的意思),他就下車,我們其他員警就去追,我是同事追上之後我才跟上去;(問:追到之後,是否為本件在場原告?)是的,還有在後方旁聽席的女士〈指向康麗玲小姐〉;(問:本件原告說他當時並沒有開車?)因為現場他們二位都有喝酒,現場我們都有聞道酒味。但現場也只有他們二個人,我們看到是原告從駕駛座下來跑開等語在卷,核與原告於本院詢問時陳稱:(問:當時你坐的車上有幾個人?)一開始是四個人,但後來有兩個人已經先離開車子,當這位證人警員看到我們時僅有二個人在車上;(問:另二名離開車子的人是在何時離開車子的?)是在停車之前非常短的時間之前。之後我才坐到前座。我確實有喝酒,上次開庭我有說過;(問:坐在前座是指坐在駕駛座?)是的;(問:為什麼坐到駕駛座?)因康麗玲小姐在前座,所以我就坐到駕駛座;(問:那兩名朋友離開的地點,是否你坐往駕駛座的這個地點?)幾乎是;(問:那兩名朋友離開之後,車子是否有移動過?)非常短的距離,一點點;(問:是誰移動車子的?)我等語相符,原告空言否認有駕駛系爭車輛之行為,顯無足採信,堪認原告於為警攔查前確有駕車之行為無訛。
(五)續查,原告固質疑本件員警舉發時未以英文告知其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並以前揭情詞作為辯解。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授權員警實行酒精濃度測試之規定,乃基於員警執行交通稽查勤務之必要性所設,員警固然不能毫無理由對路人實施酒測,然只要有事實足認駕駛人有酒駕可能性,其發動門檻即已足備。而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基本上係依員警執法時自身之主觀認知判定;如駕駛人認員警有何執行不當之情形時,為確保員警執行公務之正當性,及兼顧個別人民之權益,汽車駕駛人得於員警值勤之際,當場表示異議,惟員警若仍堅持實施酒測,汽車駕駛人則僅得要求員警提供書面紀錄,嗣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不得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以達維護社會大眾交通安全之公共利益。
而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檢附之檔案名稱004747(地點:戶外)如下:
一、(06分06秒)警員提供白上衣男子(經通譯向原告確認為其本人)瓶裝水予該男子,該男子開瓶後飲用。
二、(06分21秒)警員1:我們依規漱口…漱口…漱口…再漱口。
三、(06分51秒)警員2:先生,那個配合水趕快漱漱口。
四、(07分07秒)原告將水倒入嘴內並將瓶裝水交還員警。
五、(07分22秒-07分36秒)現場現場環境吵雜,錄影檔聽不清楚,有一女子聲音(經通譯向原告確認為其康姓女性友人)。
六、(23分41秒)警員:Heyman,therestartourfirsttimeof…Pleasetest,ok?Thefirsttime.Pleasetest.Don'trefuseus.Ok?Please.Pleasefollowwithus.(經通譯翻譯後中文內容為「嗨,先生,我們開始第一次測試,拜託,第一次測試,拜託,不要拒絕我們,請照著我們做」)
七、(25分38秒)警員1:來,第二次,那個學弟,說明第二次給他聽好了。
八、(25分42秒)警員2:Heynexttime..ourthesecondtime.Pleasetest.Pleasecooperatewith
usanddon'trefuseus.(經通譯翻後中文內容為「嗨,再一次,第二次,請測試,請跟我們合作不要拒絕我們」)。
九、(25分48秒)康小姐在旁干擾員警對原告進行酒精濃度測試。
十、(27分42秒)警員3:現在是104年7月1號,1點21分,對你進行第二次酒測。
十一、(28分21秒)警員2:Pleasetakeabreathtest.Pleasecooperatewithus.Justbreath.Don'trefuseus.Don'trefuseus.Ok?Don'trefuseus.Justtestthis.Ok?(經通譯翻譯後中文內容為「請做酒測,請跟我們合作,呼氣,不要拒絕我們,好嗎,不要拒絕我們,就酒測吧,好嗎?」)
十二、(28分56秒)原告在警員多次提出請求(pleasetest)後仍閃躲不願配合測試。
十三、(31分58秒)警員1:OK.Pleasecooperatewithus.(經通譯翻譯後中文內容為「好,請跟我們合作」)
十四、(32分01秒)警員2:Sir,zero.(經通譯翻譯後中文內容為「先生,零」)
十五、(32分06秒)警員1:It'sthelastchancefor
you.It'sthelastforyoutotakeabreathtest.Ok?(經通譯翻譯後中文為「這是你最後的機會,最後一次,進行酒測,好嗎?」)另勘驗光碟檔案名稱025148(地點:室內)如下:
一、(06分24秒-06分55秒)警員坐於原告對面,原告自椅子起身離開。
二、(06分56秒-07分28秒)警員1:Becauseyourefuse
ustotakeabreathtestforyou.Nowthepolicewilltakeoffyourcarandinvalidateyourdriver'slicenseforthreeyears.WewillfineyouNT.90000.(經通譯翻譯後中文內容為「因為你拒絕我們為你進行酒測,現在警員會扣你的車和使你的駕照失效参年,我們會處罰你玖萬元罰金」),原告隨即轉身離開。
又勘驗光碟檔案名稱權利告知(地點:室內)如下:
一、(12分53秒)多名警員與原告對面站立,警員1:Becauseyourefuseustotakeabreathtestfor
you.Nowthepolicewilltakeoffyourcarandinvalidateyourdriver'slicenseforthreeyears.WewillfineyouNT.90000.(經通譯翻譯後中文內容為「因為你拒絕我們為你進行酒測,現在警員會扣你的車和使你的駕照失效参年,我們會處罰你玖萬元罰金」」),原告隨即轉身離開。
二、(13分25秒)原告轉身離開。
三、(19分44秒)有一名員警坐於辦公桌前書寫資料。有本院105年3月30日調查證據筆錄在卷可參。
綜上可知,本件舉發過程係舉發員警於製單舉發前發現原告有將車輛停於道路上之行為時,參以原告亦坦承其確有飲酒,是員警依其所聞見之客觀情狀,對原告有飲用酒類後駕車之情事產生合理懷疑,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要求原告接受吹氣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自屬合理有據。雖原告經員警告知拒絕酒測之權利及罰則後,未為是否接受酒測之明確表示,惟有無「拒絕接受酒測」,並不以駕駛人是否親口表明拒絕接受測試為唯一準據,如其雖未明示拒絕測試,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測試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亦屬之;倘非如此,不但影響警方公權力之行使,更使取締酒醉駕車之執法產生公平性之質疑。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文義解釋,亦無將駕駛人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情況排除在外。因此,只要駕駛人有「拒絕接受酒測」之實質作為,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測,抑或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之時間,均有上開罰則之適用。是原告於員警告知權利後,隨即以轉身離去方式,使本件酒測無法完成,自該當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所規範之拒絕接受酒測行為。
(六)經查,雖原告確有拒絕酒測之行為,惟員警所告知者為處90,0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而未及於「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此有前揭勘驗內容可參。準此,本院以為如執行酒測之警員如未為前開「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法律效果告知時,應認該部分舉發程序有所瑕疵,而不得處以「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處分。是本件執行酒測員警既於實施酒測時,未對原告踐行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中有關「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部分,該舉發程序就「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部分,即有違法事由,自不得裁處原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從而,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中此部分裁決,即屬有據,應准許之。
(七)至於原處分併處原告「罰鍰90,000元、吊銷汽車駕駛執照」部分,既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即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訴訟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併予敘明。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原告負擔三分之二,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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