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陳木演 被告 羅秉誠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訴字第38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