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8510號債權人園堡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進國 債務人 張景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景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陳明債務人於民國101年4月1日以後始清償者,請求至清償日止每日按百分之三之滯納金部分為違約金或利息。
如為利息者請勿逾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二十之上限;如為違約金者,請將利息部分及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分別表明起算之起迄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