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92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甫侑 即可鑫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茂榮速接架有限公司、鼎宏平台工程有限公司、立都鷹架有限公司、森豐鷹架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茂榮速接架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謝家榮 」或「 孫妤舒 」?)。
二、請釋明債務人應連帶給付之依據。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