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14號原告 辛洪碧雲
辛毓倩 辛毓華 被告 黃金義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交易字第36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吳俊螢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嘉賢